为了初夏工作方便,她的父母为她在公司附近买了一套房,这套房子只有她一个人住。
初夏和宋河,是同一个办公室的同事,宋河借用初夏的公交卡,意外发现,她的公交卡是和房门钥匙连在一起的。
想到初夏一个小姑娘是自己住,宋河突然就起了邪念。
他趁机配了一把初夏家的房门钥匙,然后,又若无其事的把公交卡还给了初夏。
但是,宋河一直不敢对初夏下手,于是就想到在初夏家里安装摄像头,偷拍初夏的日常隐私用来欣赏。
他在网上买了两个摄像头,趁中午单位午休时间,初夏不回家,偷偷来到初夏家里。
把早已准备好的两个摄像头,一个安装在卫生间,一个安装在卧室的床头。
摄像头安装的非常隐秘,如果不是专门搜查,绝对不会被轻易发现。
初夏本就是个大大咧咧的女孩,平时一个人住,房子也是买的新房,装修也是自家人装的。
家本来就是放松的地方,也是可以随便的地方,她一直住的非常安心。
然而,她怎么也没想到,家里会被偷装了摄像头,自己的一些日常隐私,连上厕所也被人拍成了视频。
宋河看到那些视频非常刺激,从此对偷拍乐此不疲,然而,初夏被一直蒙在鼓里。
因为一直没被发现,宋河的胆子也越来越大,他频繁的出入初夏的家里,为摄像头更换电池。
有时他还会在房间逗留一会儿,时间一长,初夏终于有所察觉。
初夏发现,有时他换下来的衣服被人动过,有时还发现卫生间的用品被人挪动了位置。
种种迹象,初夏终于起了疑心,对家里做了一次大检查,发现了卫生间的摄像头。
但她不确定那是不是摄像头,就放在了客厅的茶几上。
第二天,初夏就在办公室说了这件事,还说家里最近好像进小偷了。
同事都关心她,都再问有没有丢东西,劝她还是赶快报警。
但初夏认为,确实没丢东西,家里到底是不是进过人,她也不太确定。
当时宋河也在办公室,他吓坏了,以为初夏会报警,还假装关心的和初夏聊了几句。
为了自己的丑行不被暴露,第二天宋河再次进入初夏家里,把摄像头拆走了。
初夏就是太大条了,事情过去后,她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并没有报警,但是把家里的门锁换了。
一段时间之后,宋河发现没事了他的胆子又大起来,他嫌之前拍的视频不过瘾嫌,想再次把摄像头装回去。
当他再次拿着钥匙开门时,却发现初夏换了锁。
宋河并不死心,但如何再次拿到初夏的钥匙,他却为此煞费苦心。
还真被他逮住了机会,他发现初夏的钥匙是和指甲钳拴在一起的。
于是他故伎重演,以借用指甲钳为由,再次拿到了初夏的房门钥匙,又偷偷的配了一把。
那天,他带了摄像头,打开初夏家的门想进去安装时,没想到,初夏的朋友借住在她家。
两人四目相对,都吓了一跳,朋友报警。
民警当场在宋河的身上搜出了两个摄像头,他被人赃并获,不得不交代了犯罪事实。
民警在他的手机里,发现了宋河存的300多条视频,全部都是拍的初夏的隐私。
初夏差点崩溃,防火防盗但没有防备到同事。
更没想到,平时看上去人畜无害同事,却是这金年会6766么一个龌龊下流之人。
1、那么,从法律的角度来看,如何来定性这件事呢?
不得不说,初夏作为一个女孩子,平时一个人住,但却毫无防范之心,房门钥匙都敢随随意给他人借用。
如果宋河再大胆一点,后果将不堪设想。
再说初夏的同事宋河,毫无道德底线,竟然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,偷拍、偷看女孩的隐私。
这件事,从民事的角度看,构成侵权,从治安管理的角度已经违法。
2、宋河在未经初夏同意的情况下,私自在她的房间安装摄像头,偷窥女孩日常隐私,其行为侵犯了初夏的隐私权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:民事主体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非法搜查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
宋河多次潜入私人住宅,私自安装摄像头,偷拍女孩隐私,导致初夏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。
初夏有权要求他停止侵害、采取补救措施,或者赔偿损失,承担民事责任,和刑事责任。
3、宋河的行为,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。
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,未经住宅产权人同意、许可而进入他人住宅的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: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宋河,私配他人房门钥匙,并多次进入私人住宅,根据刑法规定,宋河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最终,宋河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。
本案也再次提醒,独居女士一定要有防范之心,不随意出借个人重要物品。